在自家小区内,小区业主将车辆随意停放,停在非临时停车位,物业有权锁车吗?
广州一名业主为此和物业发生矛盾,双方多次报警,经多次调解未果,仍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物业公司起诉要求业主赶紧将车开走,支付占用费11350元、赔偿车锁费用200元及标识指示牌费用300元等。业主反诉要求物业立即将车辆解锁返还他,并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1400元及打车费用656元等。
近日,本案历经广州法院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因为小区停车问题,业主和物业闹上公堂
百某小区系由粤某公司开发,某物业公司受粤某公司委托为百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何某系百某小区业主,2023年5月27日中午12点,何某驾驶小汽车进入小区,将车停放在临时车位,由于物业公司不同意车辆停放在此,何某于是在当日下午4点将车辆移走并停放在B30号车位,但物业公司仍不同意。
在通知何某未果后,物业公司对何某停放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何某发现后自行委托开锁人员打开车锁,并将车辆停放到标示为公司车位的B25号车位。由于B25号车位比邻B24号车位,且B24号车位一边为柱位,在何某压线停放车辆之后,B24号车位没有足够位置安全停放其他车辆。
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车锁被损坏后,当即向派出所报警,并再次对何某的车辆采取锁车措施。当日,何某到达停车场,发现车辆被锁后,损坏了2张标示内容为公司专用停车位的指示牌。双方多次报警,经派出所、社区等多次调解未果,仍僵持不下。
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占车位并将机动车驶离原车位、书面赔礼道歉、支付占用费11350元、赔偿车锁费用200元及标识指示牌费用300元。
何某亦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粤某公司和物业公司立即将车辆解锁并将车辆返还,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经济损失41400元及打车费用656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业主、物业公司均存在过错
白云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未申请获得固定月保车位的情况下,未遵照物业公司就小区车位的划分管理,将车辆先后停放在非临时停车位的B30号、B25号车位上,现场照片亦显示何某最后就车辆在B25号车位的压线停放直接影响其他车辆就B24号车位的正常停放使用,何某上述车辆停放行为本身存在不当。过程中,物业公司在通知何某移离B30号车位未果后,对何某停放车辆采取锁车措施,但其私自开锁后移动车辆停放在B25号车位,物业公司随即又采取锁车措施。
虽然小区车库停车位所有权现登记在粤某公司名下,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粤某公司就产权车位的使用亦应遵照上述法律规定。在案涉小区住户与车位配比仅为1:0.51的情况下,粤某公司更应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最大限度地给小区业主提供使用便利,而作为小区业主的何某亦应遵守小区车位管理制度,停放车辆过程中不应采取方便自己而给他人带来不便的行为。
综合分析本案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何某作为小区业主对于小区现行的车位管理制度应当是知悉的,但为了自身的便利随意停放车辆,既不接受物业公司的制止,且故意损毁停车场标识牌设置,刻意回避自身行为的不当,对于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存在过错。
同时,物业公司接受粤某公司的委托为百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对小区车库车位的管理,物业公司在授权的权限范围之内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粤某公司生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于在小区公共区域乱停放车辆且不听劝阻的,物业公司锁车仅能作为告知和临时性措施,不能进行长时期锁车。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拆除车位周围的阻拦柱,向何某赔偿车辆被限制期间的经济损失;何某在车辆限制措施消除后立即将机动车驶离B25号车位,支付车位占用费180元及标识指示牌损失150元。
判后,粤某公司和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现已生效。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廖黎明